思想形成與權力轉化:從Shiffrin結社理論思考政黨違憲解散的正當性基礎

 一、Shiffrin的結社自由理論作為出發點

本研究將從Shiffrin對於結社自由的保護理論出發。Shiffrin強調,結社的首要價值並非

作為「訊息擴音器」,而是作為思想形成與發展的社會空間。結社成員之間的信任與

認同關係,是自主思想形成過程的核心動態。因此,結社自由的保護,本質上是對個

人思想自主性與人格發展空間的保護。其在著作What is really wrong with compelled

associatoin裡面,也積極肯認了區分商業結社跟表達性結社。是否可能基於其他重要

理由進一步區分出其他的結社種類?

二、政黨作為特殊結社的定位

接著討論政黨作為一種結社,是否涵蓋Shiffrin所主張的結社保護目的之全部特性。初

步結論應該是:政黨雖然也是思想交流的場所,但因其「以取得並行使政治權力為目

的」的特殊性質,使其與一般結社有本質上的差異。這裡當然要區分美式的政黨和德

國式的政黨,政黨政治文化的差異會讓理解政黨作為一種結社有什麼特質出現顯著的

不同。(這裡會需要polisci的文獻回顧)做出這個區分後,主要想要討論的是德國式

的政黨的特殊性質。

這種差異的關鍵在於:政黨一旦取得政權,就能透過國家機器實現其政治主張。這種

「從社會空間進入國家權力」的轉化能力,使政黨具有一般結社所沒有的危險潛力。

事實上,就算是美式政黨,對於政黨的管制密度也較一般結社高得多,儘管其非以內

容為審查對象。這裡可以引入其理論中對於真誠的規範性要求(這部分讀的還不夠

),即一個系統性散佈謊言的政黨,以極化選民為手段,目的是奪取政權的狀況下,

其理論是否可能接受對這樣的政治性結社加以限制?如果答案為肯定,則在防衛性民

主的框架下,對政黨設定違憲解散機制具有正當性基礎。

這是否構成對某種政治主張或社群成員的永久排除? 初步答案是否定的,因為在其理

論下雖然反對永久性的排除與隔絕,但在政黨解散或限制的理解下,其雖然不能再行

組織類似之政黨(在其理論下可能是因其對於真誠或事實表現出漠然之態度),但受

政黨解散處分之黨員仍有可能以真誠之方式復歸(Rehabilitate)於政治生活之中,故其

僅是一種「暫時性的政治權利剝奪」。當然,可以想像這種做法的間接效果,即某些

因此被解散之政黨,其內容和主旨即是透過此種不真誠和對事實漠然之手段奪權,則

其是否受有「實質排除」的不可接受的永久排除,而違反國家的包容性義務?本文認

為在這個狀況下,因其對於穩健之言論自由文化之根本性悖離,對其所加之限制儘管

是不幸的,但無法被指摘為道德上錯誤的(這部分還需要更細緻)。

這可以理解為對Shiffrin理論的「限縮適用」:基於政黨的制度性功能與危險潛力和其

對於真誠的全然漠視態度,其結社自由保護可以在嚴格的程序保障下(如憲法法院審

查)被限縮。


三、德國法制的雙軌制及其問題 (這個部分也許不用獨立成一章或直接省略成一個註

腳就好)

德國在違憲組織管制上採取雙軌制:

(一)政黨解散:必須經由聯邦憲法法院判決,享有最高程序保障(基本法第21條)

(二)一般結社解散:可由行政機關(聯邦或各邦內政部長)直接以解散命令執行,

事後才透過行政法院救濟(基本法第9條第2項)

從Shiffrin理論的角度批判:德國允許行政機關直接解散一般結社的制度,違反了結社

自由的核心價值。因為一般結社正是Shiffrin理論所強調的「思想形成場所」,國家權

力在沒有事前司法審查的情況下就可以直接摧毀這個社會空間,破壞了思想發展的動

態過程,產生嚴重的寒蟬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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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較之下,政黨因其特殊的危險性而受到更嚴格的程序保障(必須經憲法法院審查

),這個制度設計雖然看似矛盾,但正凸顯出:在言論自由意義下應受較高保護的一

般結社,在德國法制中反而受到較低的程序保障。

四、回到釋字第644號:補強許宗力大法官的論證

許宗力大法官在釋字644號協同意見書中,反對將政黨違憲解散擴張適用到一般人民團

體。他的論理重點在於: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5項只明文規定政黨違憲解散制度,無

法推論出一般人民團體也可適用防衛性民主理論來解散。

論證的侷限:這種「從憲法推不出來」的論證雖然正確,但缺乏對於「為什麼憲法只

規定政黨可以解散」的實質理由說明。

Shiffrin理論的補強作用:

可以用前述的Shiffrin理論提供實質的本質區分理由:

1. 一般結社的核心價值:從Shiffrin理論來看,一般結社是思想形成與發展的社會空間

,其價值在於保護個人思想自主性與人格發展。即使一般結社主張極端思想,其「危

險性」主要停留在言論與思想層面,應由言論自由來處理,而非動用結社解散之手段

2. 政黨的特殊危險性:政黨因其「取得政權」的目的,具有將其主張轉化為國家權力

的現實路徑。若其目的或行為危害憲政秩序,將直接威脅民主體制本身。這種危險性

與一般結社根本不同。

3. 不能擴張適用的實質理由:防衛性民主理論之所以只適用於政黨,是因為只有政黨

具備「權力轉化」的特質與危險潛力。一般結社缺乏這種特質,其思想與言論活動應

受Shiffrin理論的完整保護。

4. 比例原則的要求:若一般結社的行為已涉及具體犯罪(如煽動暴力),現行刑法已

有規範。若僅因政治主張就解散結社,不僅違反比例原則,更從根本上破壞了思想發

展的社會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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