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鬥式民主」的演變及其問題

  這篇的主要價值在於文獻整理。其註腳提到的學者相對詳實,但是缺少最新的文獻,如schupmann的那本專書。台灣文獻的部分整理的還行。政治學者的文章,引用的也多是政治學的東西。拉幾篇覺得一定要重新讀過的:


英文:

Capoccia, Giovanni  (2005). Defending Democracy. Reactions to Extremism in Interwar Europe. Baltimore and London: The John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第三章就是比較法的方法,有個直接的清單。


Müller, Jan-Werner (2016a). “Protecting Popular Self-government from the People? New Normative Perspectives on Militant Democracy.” Annual Review of Political Science, Vol. 19:249-65.

也有做分類,分成硬的跟軟的


Preuß, Ulrich K. (2012). “Associative Rights (The Rights to the Freedom of Petition, Assembly, and Association).” In Michel Rosenfeld and András Sajó (eds.), The Oxford Handbook of Comparative Constitutional Law (pp. 948-65).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這在講集會結社自由,而且是handbook


好,還是摘一下這篇。


這篇主張防衛性民主有三個階段的發展,並且為其命名為「傳統戰鬥式民主模式」、「防禦式民主模式」、「新戰鬥式民主模式」。

他用這個來談:

本文為「戰鬥式民主」設定的概念框架就是「保護目標—民主之敵—防禦措施」,這是它固定的「概念連結關係」,但在時間維度下則會出現「概念使 用傾向」的更動而構成不同模式,這些模式之間不是相互對立或牴觸的,其概 念內涵可以是延續、擴充或創新的,它們都屬於「戰鬥式民主」思想的內容。


做個表格如下:



類型

年代

代表學者

回應之困境

「概念連結關係」

措施類型與數量

手段分類

傳統戰鬥

1940s

Loewenstein, Schmitt(?)

法西斯威脅

共產主義威脅

「民主實質價值-極權主義-法律壓制措施」

反極端主義立法;

14項

四種:

政黨禁止

團體禁止

言論自由與政治參與限制

國家監控

防禦

2000s

Capoccia

(經驗性研究)

跨國性專制威權主義

缺乏經驗性理論架構

「政治體系免於接管—專制威權主義— 剛性措施與柔性措施」

短期/長期

壓制/包容;

27項

四類:

短期壓制

長期壓制

短期包容

長期包容

新戰鬥

2010s

Rijpkema, 

Kirshner, Müller, Pedahzur

民粹主義

反自由主義

恐怖主義

宗教極端主義

「多元政體參與性與開放性—民粹主義—擴充柔性措施」

擴充榮幸措施;

5項

一種:

適用限於政黨

主體擴張到非國家


這篇文章後面提出了幾個問題:保護目標轉變面臨規範論缺乏的問題;民主之敵不斷擴大面臨判斷標準為何的問題;防禦措施不斷擴張面臨措施之間的調和問題

第一個問題,作者主張規範論確實缺乏,但需要的是更多規範論,並主張不同於自由主義的共和主義規範論,Stahl 與 Popp-Madsen(2022)。

第二個問題,批評者認為防衛性民主沒有標準,得不出一致的審查操作標準。作者拿muller跟ccapoccia給出的答案回答,Muller說用Rawls的政治自由主義的合理人標準。

第三個問題,列出了全部32種措施,這麼多要怎麼挑?Rummens 的 「同心圓遏止模式」(the concentric containment model),用寬容遞減方針處理,非理性公民的行動分為兩種,其一是宣揚反民主觀點(個人行動),其二 是積極組織凝聚政治力量(組織行動)。


在結論,作者認為新戰鬥的全柔性作法,不好,而且不合歷史經驗,而且只重視消極自由。他主張新共和主義的判準,用干涉跟支配的區分。無支配自由的必要條件就是分權制衡機制與公民權利,因此法律、公 民身分與自由是三位一體連帶關係。若以「新共和主義」對戰鬥式民主進行詮釋,自由民主制是一套由分權制 衡機制與公民權利構成的體制,它以干涉建立起無支配自由狀態,這個狀態是 社會與政治多元性的前提,是在無支配下形成多元主義,這是一種「無支配(干涉)—多元主義」的關係。


這篇文章問題蠻多的,分點列出來:

  1. 事實上只關注英文文獻,但卻宣稱是整個學界都這樣,特別是直接進cappocia,無視德國憲法法院的一堆判決跟學說發展。

  2. Schmitt用的太隨便了,他確實可以這樣談,但沒有這麼cheap,這文章把Schmitt 101的東西寫成這樣,而且根本搞錯重點,問題是公敵,不是憲法跟憲律。

  3. p.7 這套東西哪有被普遍接受,胡扯,只有德國在認真搞。

  4. 沒有談美國,不過算了,不能強求。

  5. Loewenstein支持威權主義,你不能期待他的東西去對抗威權主義,Cappocia肯定不是只有經驗性的談,這樣的框架很可疑。

  6. p.9 防衛性民主取代戰鬥性民主?要檢查,很可疑。


後面是方法跟意見:

  1. 防衛性民主可不可以被稱為一種民主觀?
    民主觀通常被理解成一種民主的內在邏輯、方法跟價值選擇,典型的有:程序民主、實質民主、審議民主、直接民主、間接民主。
    但防衛性民主是嗎?我主張不是,其實這作者也多少自己這樣講了:之前的都是自由主義的,他要主張一種共和主義的。所以,顯然存在兩種民主觀:自由民主、共和民主,然後都可以接合上防衛性民主。
    防衛性民主顯然更像是一種模組:他是政治決定的產物,需要一個政治體制做出決定才會構成該民主政體的一部。因為如果不這樣理解,則威瑪的不設防民主,就不是一種「民主觀」,但這非常奇怪。
    我主張,防衛性民主是一種「模組」,但其並不與政體的自我保存相衝突。政體在國際法上的那些反擊權利(那是本質權利)自然是存在的,但如果要以防衛性民主來進行壓制,則其需要政治意志的決定,這不是政體的本質權利。

  2. 這些措施都可以被稱為防衛性民主嗎?
    這比較是政治學跟法學的區別了。可以理解,政治學上這些東西都可以被稱為是防衛性民主:因為他們有其分別提出的這些特徵。但法學可以嗎?法學可以直接用政治學者給出的定義嗎?
    我主張不行,而這事實上正好是規範論的要求:如同註腳29引用許宗力的見解。我國的規範論問題,是個法律或法律理論問題,而防衛性民主之名是有力量的。
    防衛性民主如果被視為我國的憲法基本決定(儘管這個主張相當有爭議,我們畢竟不同於基本法那非常顯而易見的決斷),則相關措施在司法審查上,就不能如同一般行政行為一樣觀察。最少最少,防衛性民主會是一個憲法上的要求,國家有這個利益,憲法上利益。
    而這很危險,因為就像刑法(徐育安(2022)。〈刑法防衛民主之正當性—反滲透法之刑事立法評析〉,《成大法學》,第 43 卷,頁 177-224。)那篇講的,比例原則是不可能審查這種極端的公益的。

於是,我們有幾個方法來保護基本權:

  1. 相信法官會妥善的操作法治國原則,那些寫在行政程序法前幾條的東西,在一堆措施都可以被叫做防衛性民主的狀況下,用比例原則以外的其他原理原則來保護基本權。

  2. 在概念上,限制可以被辨別為防衛性民主的措施。

我們可以禱告前者會發生;我們在學術上能做的是後者的工作。
至於到底要怎麼辨別?許宗力的四點描述是個開始,Schupmann的書提到的三個類型也是,Capoccia的三項經驗性判斷標準也是。
我們需要規範性理論,而規範性理論不可能是政治學式的。


  1. 台灣呢?
    這可能不是這篇要回答的問題,但這是我關注的問題。
    我們有很多這篇文章提到的措施,但我們面臨的威脅跟這他提的可不一樣:我們面對的是外患,我們的反民主勢力在境外。當然,很好笑的是,也許極端中華民國派的政治立場反而能克服這個困擾,我們可以三年剿匪五年成功,防衛民主萬歲!
    我們的民主之敵在境外,而其可以操控國內的政治進行滲透,這才是我們面對的困擾。
    所以,我們有個巨大的問題要解決,就如同古羅馬的pomerium一般:什麼時候是國家安全,什麼時候是防衛性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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