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飛機上隨筆:關係與防衛性民主
Law, Democracy, and Relation
Self-defense of the State?
違憲政黨解散作為典範:人民v 社會v 政黨v 國家
不只是違憲政黨解散:民主自我防衛與防衛性民主的概念區分,實益似乎繫於是否存在一個憲法決定來限制可能的基本權侵害
超越「以不自由手段保護自由」的傳統理解
防衛手段的識別及偽裝避免:反滲透法的立法理由及國家安全「法益」
大罷免是防衛性民主嗎?還是其應被防衛性民主措施所限制?「基本權濫用」?
明顯而立即危險的麻煩之處:啟動時點問題
防衛措施的法律續造和理據援用:不可也不該是憲法原則,而是憲法原則所導出之下位實踐
關係的限制:摧毀禁止與互相保證毀滅
這會像是某種對死刑非法治國家所允許之刑罰種類的援用,即以人民所構成的國家不能容許國家以此永久方式排除人民
如果這成立,則蘊含了某種存有論上的而非僅是刑罰學上的行為限制。
問題會是,這能不能導出某種有限制的人民(及人民組成之政黨)對國家的行為限制?
可以,外患及內亂就是同樣的理據,且不限於武力手段之使用。
比較公法上似乎難以找到不處罰這種行為的國家。
於是政黨解散的手段便成為一種變形的「互相保證毀滅」,囿於司法的事後性,在此便有理據使其事前判斷「毀滅」的可能性。
這是不是功能最適? moot point.
啟動還是從行政權發動,或是德國的行政和立法權發動,司法權無非是審查行政權對於「毀滅可能」的評估是否合乎法治國之標準。
「以法律保護民主是為憲法所許的,一種證立方向是關係的存有論上限制。」
至於那些手段是可行的? 可以透過民主政治的運作慣例及其制度強度來衡量。
於是正當防衛並不是正確的法律類比:
明顯而立即危險要求使防衛性民主看起來像是正當防衛,但這不僅是不必要的,且也讓防衛性民主沒有辦法發揮其憲法上功能,因而是「錯」的理解。
且在防衛措施的情狀判斷上,不存在一公正之判斷者(最少在國內層次上如此)。其不能也不該判斷這是不是「正者無需向不正者低頭」的情況,如果做了便只是一自我宣稱。
到頭來這會是政治問題(民主問題)而非法律非難問題。
換句話說,根本就TB不該當,而不是被R擋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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