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筆:防衛性民主的概念混淆
其實問題會出現在,當我們稱呼一個措施是「防衛性民主的」,其有什麼效果?在此討論的不只是法律效果,也是政治效果。
在公共論述上,對於防衛性民主這個概念是有相當善意的:民主需要防衛並不需要太多理據,就能夠被直觀的接受。這點在Radbruch的文章(法哲學中的相對主義)中就表現出來了,所以相對主義才被認為是沒有脊椎的立場。當然,在台灣的情況下,民主需要防衛似乎又更加自然,畢竟一個如此不同的政治體制就近在眼前,且明顯的展現出敵意。於是,防衛性民主,就算不是個buzzword,也是個邊緣不清的概念,從典型核心的政黨解散到驅離發表武統言論中配,都可以被拉進來談,儘管在法律上後者並不是嚴格意義上的防衛性措施,也仍因為其效果上看似「保護了我們的生活方式」而被拉進來討論。這很危險,因為在法律上,後者實際上是個移民法問題,被廢止的是行政處分,在這個領域裡早已不是法律真空或是低規範密度,需要高度政治性的防衛性民主進入處理。這也是一切困擾的源頭:一個高度政治性的法律措施,在規制對象上或許更類似國會監督法和選區劃分的制度,而不是針對個別公民的處罰。在這個層次上的混淆,也再次出現在反滲透法的立法上,反滲透法涉及的是國家安全,而對於國家安全已經有一套完整的法律規制,在反滲透法的立法理由上加上「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比起認真的思考過國家安全與防衛性民主在制度設計上的差異,更多僅是立法理由上的「錦上添花」,而這很危險,因為防衛性民主到頭來是在正當化國家權力(如果不是暴力)的行使,在台灣的憲政實踐上尚未類型化,故暫且可以被視為是一個「降低審查密度」的理據,但這種誤用實際上混淆了防衛性民主的設計定位與保護對象,對於人民權利保護不利。
總而言之,在已有相當規範密度的法律領域中,防衛性民主是沒有用武之地的。這樣的宣稱也並不基進,就如同憲法本身並不真的能夠直接被適用於每個個案上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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