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筆:陳英鈐教授的重要貢獻與我
另一個問題則出現在理論化不足的層次。問題有兩個面向:法律創設與法律解釋的拿來主義、與國際趨勢脫節的危機。
台灣的防衛性民主,最少在法律規制的層面,也就是我們賴以持稱台灣「有防衛性民主」的制度設計,出現在七次修憲的第四次修憲中,即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五項。當然,這條憲法條文的立法,考察立法史,可以發現是為了制衡民進黨而來,只是這條文自從創設以來,始終沒有得到太多重視。對於為什麼其沒有受到重視,自然可以為文討論,但這種經驗的問題,並不是本文關注的焦點。更重要的或許是,我們的防衛性民主,從來就不是為了反省些什麼,不同於威瑪經驗,也不同於美國經驗。在這個歷史時刻,最重要的本土文獻或許便是陳英鈐教授的碩士論文《防衛性民主與政黨禁止》,其寫成時間是民國八十一年,在詳盡的分析了德國威瑪時期的理論爭議後,對於德國基本法的介紹亦相當完整。或許能夠給出的有價值的貢獻,就在於以其為基礎,補足國際上在此之後的學術發展,以及釐清台灣的真實政治情況,即「我國特殊歷史處境」在三十三年後的今日,是否有所差別。
不得不承認,在存在如此完整的先行文獻之狀況下,能夠做的也只能夠是回應當前的重大社會事件,如統促黨解散,以及省思國際學界所處理的問題,是否以及如何能夠回應台灣面臨的社會爭議。除此之外,就結論與解方上,哈伯瑪斯式的溝通理論和羅爾斯式的交疊共識,是否可能構成?難道正當性一定要繫於各種政治意識形態的一致決?又,民主與民粹主義的區分,也在這三十年裡風起雲湧,民主是否就是相信人民的共通感決斷?菁英主義的區分與論斷也不無疑問,如果防衛性民主是人民所欲的,則依照其開啟條件來進行的防衛,又如何能夠被指摘為是菁英的?在這裡,憲法理論的闕如使得防衛民主如何被理解和運作,產生縫隙。
總而言之,能夠做出貢獻之處,便是整理這些年來的學者見解,以及釐清台灣的狀況是否適合以及如何以防衛性民主框架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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