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筆:法律文化?
問題意識:防衛性民主常常被拿出來談,從中配亞亞案到釋字644。七次修憲把違憲政黨解散修上去了,似乎成為我國有防衛民主的重要證據。但簡單理解之後,防衛性民主的內涵像是針對特定言論的限制和價值拘束等,若不是法律沒有規定,就是在實踐上沒有被發動過。一次又一次的釋字,似乎也是指向某種事前限制違憲。但於此同時,又有反滲透法這種直接在條文明白寫著「維護中華民國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
於是問題就變成,我國到底有沒有防衛性民主?如果有,其跟德國的差別是什麼(如果有)?
初步的答案是:除了憲法增修條文所訂的違憲政黨解散以外,在法律文化上我們並沒有防衛性民主。
學界目前的理解,看下來似乎是把防衛性民主的主題,歸類成恐怖主義和國家過度反應、不自由之民主兩種。
兩種看起來都跟現在的台灣不是太直接。舊的典範是否能夠直接拿來用也是一個問題。
德國面對的其實也是不自由的民主,illiberal democracy的問題表現在AfD上面。當然,如果拿國民黨來套,問題應該也是會滿多的啦。。。
不知道,我國的憲法學者對這個好像真的是沒什麼討論,除了春捲龍那個很詭異的文章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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